公司律师 I 合同律师 I 婚姻家庭 I 人身伤害 I 知识产权
  耿律师,吉林大学,学习吸取了全国著名专家、学者的前沿知识,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3913779931。......  
苏州律师
你需要哪一类型的苏州律师服务?
苏州法律咨询
苏州律师房产诉讼
苏州离婚律师诉讼服务
苏州离婚律师调解服务
苏州律师刑事辩护
苏州律师索赔服务
苏州律师清缴欠款
苏州律师其他服务

  
苏州法律咨询



 
 
  首页 >>> 最高院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工作
最高院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工作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苏州律师 发布时间:2010-2-4 阅读:235

最高院: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工作
  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向社会承诺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公开,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说,这两个规定都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提高司法民主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孙军工指出,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对照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与科学发展观不相符合、与民主法治不相适应、人民群众不太满意的问题,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和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因此,确有必要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新内容。这次改革方案针对当前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向社会承诺六项公开,明确了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态度,建立既能让社会全面了解人民法院工作、又能有效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新机制。

  据介绍,《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立案公开。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不知道是否受理、不知道为什么不受理、不知道不受理该怎么办的“三不知”问题,特别是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情况不清楚的问题,明确规定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及时向当事人公开。

  二是庭审公开。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经过安全检查就可进入法庭旁听。审判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公开,保障当事人行使回避权。延长审限情况公开,保障当事人及时获得司法诉讼权利。规范宣判公开的方式。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公开宣告判决。

  三是执行公开。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各地法院按照要求逐步建立了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司法公开六项规定》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丰富信息内容,方便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信息。同时,要求执行工作重点环节和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四是听证公开。“听证公开”原是司法公开制度改革项目中一个单独的子项目,并已经草拟了《关于公开听证若干问题的规定(稿)》,但考虑到当前听证公开工作的开展还处于一个摸索阶段,许多做法还有待于实践检验,所以《司法公开六项规定》原则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应当公开进行。

  五是文书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同时,为保护诉讼参与人和其他特定人员的正当权利,我们也对裁判文书上网问题作了一些必要的限制。

  六是审务公开。司法公开不只限于案件审判公开,而且包括法院审判管理和其他工作的公开。案件进展情况、工作方针政策、法院活动部署、司法统计数据、重要研究成果等,都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苏州离婚律师网地图

 

[婚姻法律法规][婚姻证据调查][耿峰律师博客][诉讼离婚案例][在线法律咨询][离婚律师支招][分家析产]
[婚姻家庭] 婚姻关系 结婚登记 结婚程序
[离婚] 协议离婚 离婚登记 协议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程序 解除同居 离婚协议书 离婚起诉状 离婚判决书
[财产分割] 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 彩礼返还 公司股份分割 房产分割 夫妻债务 补偿权 居住权 经济帮助
[子女抚养] 抚养权 抚养费 探视权
[离婚赔偿] 重婚 家庭暴力 损害赔偿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登记 涉外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管辖
[收养法] 收养关系 收养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解除
[继承法] 继承权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 遗产
 
 
 
耿律师 Tel:0512-65676411 13913779931 E-Mail: ihelp@msn.com   网站地图 苏ICP备06023165号
律师事务所地址:苏州市人民路280号宏运大厦601室(人民桥南堍)苏州网站建设 用友软件 法律快车 SEO优化 中国导航
技术支持:苏州律师 声明:本网站为法律公益网站,所引用资料若权利人认为受到侵犯,请联系我们,核实后即删除!